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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3月1日起实施 HR须留意的几个方面

2023/03/06

Category : 信息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全文链接:http://rsj.sh.gov.cn/tsrdfg_17258/20230301/t0035_1413855.html

*以上链接路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市人大法规

 

留意点①:招聘广告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留意点②:传染病不再是不录用或解约的理由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留意点③:不得查询或要求劳动者提供病情报告和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