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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 劳动合同法草案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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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试用期
对于很多求职者来说,试用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段时期,这些问题都是平时大家经常会遇到的,我们接下来就来看看这些问题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试用期过长 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使用太长时间就能胜任,可是有些单位动辄规定3-5个月,甚至半年以上试用期,使劳动者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 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 一些单位把试用期的职工当作廉价劳动力,压低基本工资。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合同现象严重,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工,好像永远在招聘。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些现象,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和一些有代表性的审议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宁生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避其法定义务,如利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他建议将“3个月”改为“1年”。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周玉清委员觉得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这一规定,以工作的技术含量来确定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他建议把这一条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超过6个月不满2年的,约定试用期超过30日。”
江苏省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而劳动合同法草案并没有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有委员建议增加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有人建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并规定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严格设定试用期的使用范围,并且规定比较详尽合理的试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劳动合同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我们求职者也要随时注意《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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